商报讯(记者梁振文通讯员胡坤坤)五指山市男子岑建彬在海口买槟榔时,听闻他人想申办报刊亭经营,便谎称自己表弟是工商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随后,便以各种借口骗取他人共计57140元。日前,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3月,岑建彬在海口买槟榔认识杨基、黄晓珊夫妇。得知两人想申办报刊亭经营,便谎称表弟是海口市工商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随后,岑建彬以申办报刊亭需要建造费、规划费等虚假事实为由,多次骗取两人共计57140元。

  2012年10月,岑建彬让其母亲归还杨基、黄晓珊夫妇10000元。2013年12月3日,岑建彬在广西被民警抓获。破案后,岑建彬已退还47140元。

  原审法院认为,岑建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7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岑建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岑建彬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认为,对上诉人岑建彬提出其于2012年10月,让其母亲代为归还两被害人的10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岑建彬让其母亲代为归还的10000元,只能视为退赃,不应将该10000元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最终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