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梁振文)李强在担任琼中公路分局局长、海口公路局局长、海南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5.7万元人民币和8.5万元购物卡。1月29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索贿受贿105.7万

  2003年至2007年期间,潘某春先后承建了位于琼山公路分局辖区内的演丰镇、三江镇、灵山镇相关农村公路项目。工程完工后,琼山公路分局拖欠潘某春工程款480多万元。2008年初,潘某春找时任海口公路局局长的李强帮忙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李强表示可以帮忙,随后,以各种理由先后向潘某春索贿26万元。

  2005年至2010年期间,因为李强的关照,刘某营(另案处理)承建了海口公路局一些标志标牌业务以及海南省公路系统道路标志、标牌及安全护栏等工程项目。刘某营先后送给李强16.5万元。

  此外,2002年至2014年间,李强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任免及工程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中,为庄某庆、符某能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们的财物共计63.2万元人民币和8.5万元购物卡。

  一审获刑11年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7万元和8.5万元购物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主动坦白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李强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