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梁振文)史某某原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曾任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史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近日,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经查,史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安某某等7人贿赂,合计70.7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期间和在海南华侨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史某某主动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