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范小姐等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们就无可奈何了。”范小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范小姐认为其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双方纠纷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过座谈调解,“医院院长给我们赔礼道歉,愿意赔偿两万元。”范小姐说,此事对母亲打击很大,性格也变了,开始惧怕医院和医生。“本来就是我们强迫着她去做手术的,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她现在经常说将来有病也不去医院。”范小姐告诉记者,母亲在广州的工作被耽误。因此,她们并没有接受医院两万元的赔偿。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态度:

  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工作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我们找过医院很多次,他们就是一句话,叫我们走司法途径。”范小姐告诉记者,既然医院承担全部责任,院方最初也承诺赔偿两万元,现在反而赔偿不到9000元,因此家属认为诉讼也只是医院方面为了拖延时间而已。“诉讼成本太大,我们耗不起。”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误诊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则是技术性误诊。另值得一提的是,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这实际是一技术行为。而技术问题,医院显然比患者更占有优势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才规定,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且从两家医院对同一彩超检查判定的结论来看,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因此,郭刚律师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就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才能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高,过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约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结果。“就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