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在民事诉讼中,个别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商报记者8月8日从海口中院了解到,在该院民三庭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祁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故依法作出了本院2018年以来首例罚款决定书,对祁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案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及资金性质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故交易明细系本案重要证据。本案主审法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过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发现祁某变造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摘要事项,将“现支”15万元变造为“转支”15万元,再伪造银行《客户回单》,造成将该15万元转账给尹某的假象,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多出了15万元,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尹某的判决。二审通过改判对此进行了纠正,维护了司法公正。

  此外,鉴于祁某变造、伪造借款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本案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祁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祁某在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连连表示,今后将以此为戒,诚信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缴清了罚款。

  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的程序诚信进行诉讼。海口中院在日常诉讼活动中,严格要求审判人员庭审前送达诚信诉讼保证书、庭审中宣读诚信诉讼条款,目的是为了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守信、守法,同时通过积极规范司法活动,以司法公正和司法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夯实诚信建设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