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7月6日起施行。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对业主大会决定自管的,符合自管条件的,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专户管理银行中开设的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针对自管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的决定等事项,需符合一定条件的业主表决同意。

  住宅小区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到专户管理银行,按标准足额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交由全体业主表决并组织实施。

  据悉,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