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之十八
案件详情
李某前期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一次驾驶过程中,王某驾驶小轿车与李某相撞,造成了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与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李某与王某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中提到:“双方车损、施救费按责任比例承担”。事后查明,李某向王某索赔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此损害赔偿的调解结果已经由李某和王某签字确认。
李某主张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保司方则主张,同意在事故责任认定比例的保险范围内承担李某的车辆损失,剩余部分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第三者承担。
那么,李某请求保司全额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较为典型的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及损失补偿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李某声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司对其全额赔偿后向王某进行追偿,但是李某忽略了事故发生后,已与王某达成和解,且获得第三者赔偿。依据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投保人就其车辆损失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向负交通事故另一比例责任的第三者索赔,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但是,本案李某既没有放弃向第三方王某索赔的权利,又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全额理赔。基于保险损失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既要充分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益,也要避免投保人得到双份赔偿。
最终,李某全额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保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了李某的损失。
案例启示
根据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依法求偿权,但《保险法》第六十条也规定了,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避免投保人得到双份赔偿。
《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了避免投保人不当得利。因此,要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积极主张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不当得利。每天了解一些保险法规范,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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