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悉,《细则》共计6章61条,明确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特殊工作要求、突发事故处置等,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省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称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根据《细则》,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并对食品安全负责;在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任务以明文通报的形式告知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重大活动食谱,应先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安全风险性评估审核,食谱所涉原料辅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来源不明的食品、野生动物植物和菌类、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不得添加药品、药材、非食用物质等,不得使用未经审核的食品等。

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等。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超过保质期或包装破损、标示不规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可疑阳性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索票索证不全或不真实的直接入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举办前期及举办期间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请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予以更换;发现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通报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要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根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格、影响、供餐方式等,综合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监督管理方式,如全程驻点监管、重点环节监管、高频巡回监管等。严禁将其他食品、非食品与重大活动供餐食品混放。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赞助或自带食品供重大活动使用,确须赞助或自带的,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相关资料。重大活动期间,如遇重要宾客提出特殊食品需求的,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供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食谱及供餐方案,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

《细则》还要求,活动期间,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安排好其他人员就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或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