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黎鹏)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五条,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设定禁止性行为、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

  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下同)、美容美发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同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干规定》还分别规定市场监管、卫健、民政等部门对相关经营主体、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并明确了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