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章雷一审判刑十二年被告人卢章雷一审判刑十二年

  文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原站长卢章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89万元,并用违法所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万元。去年12月25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章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6年5月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另案处理)得知文昌有一些报废渔船功率指标后,便告诉福建籍老板林某生(另案处理),可以利用该指标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建造渔船,并要求林某生支付好处费。林某生同意后,林中兴、卢章雷与吴某彬(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公室原主任,另案处理)帮林某生得到该指标。此后,林某生在文昌成立了文昌东南海水产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以该公司名义在文昌分批申请获得25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文,其中18艘渔船的功率由吴某彬帮忙提供。之后,林某生分6次将123万元人民币转账给林中兴。林中兴收到后,分6次将73.92万元转账给卢章雷。卢章雷将其中43万元分给了林志铁,剩下30.92万元由自己分得。

  此外,卢章雷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获取船网工具指标、渔船年审、执法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林某生、林某师等人好处费共计66万元。

  2007年至2011年休渔期间,卢章雷为违规出海捕鱼的林某师、王某强、许某等人提供方便,多次收受好处费。为了得到时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的包庇,在每年休渔期结束后,卢章雷都送给林志铁好处费,先后五次共送给了林志铁17万元。林志铁收受好处费后,对卢章雷收受渔民贿赂等行为长期纵容和包庇。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卢章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189万元,其中与林中兴、林志铁共同收受贿赂123万元,其个人分得30.92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赂66万元;卢章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违法所得17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于情节严重。卢章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及行贿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卢章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