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10月21日电(陈南南)海口男子林某与陈某经谋划合资开设赌场,并让管理者高某负责租赁场地和日常管理,二人从中抽取佣金以获利。日前,龙华区法院以设赌场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各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12月,林某与陈某二人谋划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并让高某帮二人租下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某村161号,并购买骰子、扑克、赌桌、凳子等赌具,招揽他人以投骰子比大小、玩龙虎的方式在此开设赌场,由高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林某和陈某二人从中抽取10%的水钱,以此营利。12月22日晚,海口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于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46名,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70950元,出资者与管理者在逃。2016年1月,公安民警将管理者高某抓获,随后出资者林某与陈某到公安局投案。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林某、陈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林某、陈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