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公司)与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利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诚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药公司人民币38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诚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海药公司申请法院执行。

  海南一中院立案执行后,向诚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先后冻结诚利公司股权、注册商标,查封诚利公司七辆汽车。在执行过程中,诚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潘某立操纵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产和财务资料,并拒绝鉴定机构进场评估,不配合司法评估鉴定,造成鉴定无法进行,执行未果。尔后,海南一中院要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扣留诚利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款,但潘某立通过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私下收取被执行人执行款后挪作他用,绕开法院的执行。其后诚利公司又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委托他人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还以远低于评估价格的价格转让土地,款项均未进诚利公司账户。潘某立还通过其持有股份的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奔驰S600小车供自己适用〔车辆登记人为郑某(潘某立前妻)〕。由于潘某立不断操纵公司转移资产,造成本案执行多年仍未执结。据此,海南一中院将被执行人诚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立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分局侦查。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查明被告人潘某立系被执行人海南诚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案件执行过程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据此认定潘某立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潘某立有期徒刑1年6个月。潘某立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拒执罪案例。诚利公司曾是海南省的明星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潘某立系某民主党派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委,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委、委员。作为曾经的明星企业和政协委员,本应诚信经营,模范守法,但潘某立却背道而驰,将公司资产视为其个人财产,滥用公司法定人格,将个人意志转化为公司行为,不仅不如实申报公司资产情况,且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不断操纵公司隐匿、转移及变相处置公司财产,甚至购买高档轿车进行奢侈消费,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多年未得到实现。潘某立滥用公司法定人格,抗拒执行的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绳之以法,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