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助力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攻坚战,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琼环气字〔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东方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机械类型(不包括农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东至环岛高速、西至海岸线、南至园区五西路和123乡道、北至北黎河区域(含边界道路),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见附图)。
(二)海岸线、园区二路、二环南路、永安东路、感恩南路、解放东路、西环铁路、东方大道、二环北路围合区域内(含边界道路),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见附图)。
三、管控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应急、抢险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符合限制要求排放阶段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日常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
(三)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及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八所镇政府依职责予以配合。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交通、工科信、市政园林、市场监管、水务、发改、资规、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八所镇政府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督促施工方或机械使用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和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东方市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阅读原文下载)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