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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采集流动人口信息 出租屋严禁使用旅馆招牌

A-A+2013年7月22日07:33海南日报评论

海南摸排出租屋旅馆业“底细”

  公安机关明确:出租屋严禁使用宾馆、旅馆、招待所等招牌

  本报讯(记者李关平特约记者宋洪涛通讯员田和新)记者从省公安厅近日召开的全省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大会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获悉,从720日起至年底,我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流动人口、出租屋和旅馆业信息采集大会战,为“平安海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据悉,此次三项信息采集大会战,将以社区和网格为单位,按照逐片登记、逐片过关、滚动排查、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居住在出租屋内的流动人口全面采集信息,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所有宾馆、旅店、酒店都要安装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还明确“旅业式出租屋”也在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旅馆业形式经营,但未取得消防许可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且对入住人员以时租、日租计算收费的“旅馆”、“旅社”、“住宿”、“十元店”等出租屋,无论是业主租给“二房东”,还是“二房东”租给若干住客,其经营方式仍然与旅馆业一样,既符合出租屋的特征,又符合旅馆业特征的各类中、小旅馆。二是提供留宿过夜的桑拿、洗浴、按摩、会所、休闲园、农家乐、酒店式公寓等各类经营实体服务场所。

  公安机关将重点排查出租屋内存在的制假售假、无证或非法经营、涉嫌黄赌毒、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重点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着重提高隐患信息采集的质量。

  公安机关还特别明确,属于出租屋的严禁使用宾馆、旅馆、招待所、十元店等招牌,对外只能使用“出租”的招牌,如发现有出租屋悬挂有宾馆、旅馆、招待所、十元店等招牌的,一律没收。对不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经多次教育不改,仍继续悬挂宾馆、旅馆、招待所、十元店等招牌的出租屋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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