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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美丽公司涉13宗酒店商铺售卖假“LV”案被罚

A-A+2013年11月26日07:49海南日报评论

  南海网海口11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胡娜)11月25日,记者从海南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13宗涉及“LV”商标的侵权案件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的同时,并向海南省旅游委提出了《关于净化酒店商品销售市场的司法建议》,以规范酒店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1年12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三亚四星级美丽酒店(化名)内的商铺在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LV”背包、钱包、衣服、鞋、腰带、眼镜等商品,严重侵犯了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路易威登马利蒂按侵犯的商标以及侵犯商标的具体商品分类,以13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释明,路易威登马利蒂又追加了酒店商铺的经营者潘某为共同被告。

  海南高院经过二审认为,潘某构成侵权,酒店向潘某出租场地、收款并开具发票,不能认定为酒店与潘某共同销售侵权商品。

  尽管酒店已和潘某签署了诚信经营承诺书,明确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酒店为在潘某所经营的“三亚丽宝服装店”消费的顾客代为提供结算服务,且对潘某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可见其对潘某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故应对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美丽酒店为美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美丽公司应承担美丽酒店基于管理潘某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海南高院二审判决,潘某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美丽公司对潘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即人民币16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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