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至高校下至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全覆盖

  财政承担民办学校一半的保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另外收取保费

  孩子在校安全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一直以来,迫于学生安全问题,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的不明确,不少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顾虑重重,禁止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游等户外活动。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海南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全面调整完善,校方责任险实现全省各大、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投保,实现200多万名大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学前教育的幼儿全覆盖,相关政策落实有望彻底消除学生家长及校方的这一顾虑。

  据了解,2009年我省开始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五年来,校方责任保险较好地维护了公办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了广大学生的权益。但由于我省此前实施的保险制度尚未覆盖到民办学校,校方责任险就像一张“安全网”,覆盖范围不够,导致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防范也存在着“漏洞”。

  记者从海南保监局获悉,最近,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完善海南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学校。通知明确要求,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下称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即上至高校,下至幼儿园,均已纳入校方责任险投保范围。

  保费经费来源

  财政补贴民办学校一半保费

  在保费的经费来源方面,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从学校现有收入(如公用经费、免学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中支付;市县所属的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学校按1:1的比例承担;省属的民办各类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学校按照1:1的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可单独安排经费支付保费,但不能向学生另外收取保费。

  其中,市县所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的保费,由学校先将保费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再由市县财政局将财政补助部分通过市县教育局转拨学校;民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省属高等学校的保费,由学校先将保费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再由省财政厅将财政补助部分通过省教育厅转拨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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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人身伤害最高可获赔40万元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即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为按学年度投保,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

  赔偿限额分为不同标准。其中,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每生每年4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每生每年2200元;财产损失免赔额每生每年300元。此外,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后,若出事故,学生及家长作为投保人该如何理赔,理赔程序有哪些?”有不少家长咨询。

  根据要求,在理赔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施救助,将事故情况与处理措施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向承保公司电话报案。

  记者了解到,在事故救助治疗结束后,应按如下步骤进行理赔:首先,投保人填写《理赔申请单》(由承保公司提供);其次,投保人按承保公司要求收集原始单据,理赔所需手续由承保公司接到投保人询问后一次性告知;最后,投保人或投保监护人将理赔申请单及原始单据交给承保公司申请理赔。

  承保公司收到完整的理赔案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审核属于赔付的在5个工作日内把赔款支付给投保人,审核不属于赔付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出具书面拒赔告知书;投保人在收到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把赔款足额发放给受害学生监护人,最终完成理赔。

  今年只有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

  记者从海南保监局了解到,2014学年度的承保机构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两家公司。其中,人保财险承保海口、文昌、琼海、乐东、陵水、临高、屯昌、白沙、保亭、定安、五指山11个市县,平安财险承保东方、三亚、澄迈、昌江、儋州、万宁、洋浦及琼中8个市县。2015-2016学年度承保机构将通过招标等形式合法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