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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宁自2007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2010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其工作职责包括网络舆情监控、情报收集、信息处置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天涯”、“凯迪”等网站有信息处置的工作职责。按照规定,若网警支队民警发现有需要处置的有害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审核信息并报支队领导审核,根据市公安局领导和支队领导的处置要求,由大队领导给当天值班监控民警下达处置指令。如果外地网警需删除在“天涯”、“凯迪”网站的帖子,要通过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协助。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根据规定给“天涯”网站下发处置指令是通过RTX(一个聊天平台服务器),给“凯迪”等网站下发处置指令是通过指定的QQ群,网站一般都会按照网警的要求进行删帖等处置。2011年7月魏某宁通过全国网警自发建立的一个名为“帅哥靓女”的QQ群,认识了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网警高某、彭某等人,高某、彭某等人为了删帖找到魏某宁,请其帮忙删帖,并承诺删帖后给魏某宁好处费,魏某宁接受高某、彭某等人的请托后,通过RTX工作平台或QQ群,将请托人要求删除的帖子发给网站的管理人员并删除。在删除帖子的过程中,魏某宁没有按照规定报支队长领导审批擅自删除帖子,并收取好处费。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高某、彭某等十一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9980元。

  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人员彭某在“天涯”、“凯迪”网站删帖。为了表示感谢,彭某通过转账方式分148次付给魏某宁删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3600元。

  自2010年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网警刘某允在“天涯”网站删帖。为了表示感谢,刘某允通过转账方式分47次付给魏某宁删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1600元。

  自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网警李某在“天涯”网站删帖。为了表示感谢,李某16次付给魏某宁删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700元。

  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网警高某在“天涯”网站删帖。为了表示感谢,高某24次付给魏某宁删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980元。

  被告人魏某宁共收受贿赂款709980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费用。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魏某宁退回750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宁身为工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某宁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魏某宁所退的750000元中,709980元属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0020元属魏某宁的合法财产,予以退还。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宁不服一身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709980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魏某宁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本院省认为,上诉人魏某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99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