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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安徽、海南、江西3家投资保险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某玲是不少公司的“财神婆”,她先后以每月5%-9%的高额利率将超过6亿元的款项借给多家公司。这些钱,都是她以支付较高月利率从他人手中吸收到的,她从中赚取利息差。而海口的陈某微(女,现年40岁)则在海南吸收了4.7亿余元存款交给李某玲。12月17日,海口中院对李某玲、陈某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宣判,李某玲获刑9年,陈某微获刑4年,两人均被判处罚金。

  李某玲,女,现年51岁,原系芜湖市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星子县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2009年初至2012年2月间,李某玲在安徽省芜湖市、六安市等地以2%-6%不等的高额月利率向芦某、李某、冉某伟、孙某申、林某峰、唐某伟等人及通过陈某微向海南省海口市的梁某龙、梅某娇等人非法吸收款项共计6.69亿余元。其中,冉某伟共给李某玲汇款9867万元,尚有2千多万未归还。

  吸收来的钱,李某玲以5%-9%的高额月利率出借给安徽新兴电缆公司、替克斯阀门公司等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1年8月开始,李某玲以高额月利率向陈某微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偿还之前所欠的本金及利息。陈某微遂以3%-3.6%的月利率在海南省海口市从梁某龙、梅某娇等人处非法吸收款项共计4.7亿余元,再以5.4%的高额月利率转借给李某玲,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玲、陈某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企业资金周转、代理公司注册验资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中,李某玲非法吸收资金达669144230亿元,陈某微非法吸收资金达475109990元;二被告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对社会危害严重,这与借款对象特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其所谓的借款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17日,海口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玲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陈某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玲表示要上诉,陈某微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