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王应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销、支付房子首付款等,并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2014年6月份,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应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王应福提出上诉。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洋浦搬迁办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临时过渡安置房及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进行招标,陈某生以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投标该工程第一标段。2005年10月,王应福被任命为洋浦搬迁办副主任。在王应福的帮助下,陈某生完成了这一工程并顺利取得工程款。为了感谢王应福及希望继续得到帮助,陈某生于2006年春节前送给王应福母亲5000元,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王应福20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
2005年至2009年间,王应福在任洋浦搬迁办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将洋浦滨浦海路浆纸厂段10KV供电安装工程等项目交由洋浦供电公司施工。为了感谢王应福,洋浦供电公司销售部主任余某辰送给王应福20万元。
2008年中秋节前,王应福准备在儋州老家盖房,便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时任干冲区儒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李某荣提出借用20余万元,后李某荣交给王应福22万元。2009年上半年,李某荣找到时任干冲区区委书记的王应福,请求帮忙解决其晋升问题。在王帮助下,李某荣获得晋升。事后,王应福以此为由未归还22万元借款。
2013年4月,王应福担任海南省安监局局长。为了感谢王应福在金港花园二期项目中的帮助,海南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谢某某送给王15万元,王予以收受。
一单位工作人员符(音)某,因在洋浦的一块土地被征用但一直没得到补偿,为此符某多次找王应福帮忙,并分3次用烟盒、茶叶盒等装着现金送给王某福,共送了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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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份,海口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应福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王应福以一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为受贿行为错误,应为民间借贷行为等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应福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205.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