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男,现年31岁,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听闻朋友妻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时气不过,对被害人王某拳脚相加致使其造成轻伤。2014年12月2日,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到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小区朱某甲家做客。此时,朱某甲和朱某乙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与朱某乙妻子张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找来王某到朱某甲家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期间,林某为替朋友出气,对王某的胸部等部位进行踢打,造成其胸部受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胸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龙昆南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