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原副巡视员王世坤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2.6万元。1月20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世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1998年底,时任海南省水产局副局长的王世坤到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考察公司班子成员换届工作。该总公司下属的远洋捕捞公司经理周某仁找王世坤帮忙,提出自己想上个台阶,王世坤表示尽量帮忙。在王世坤的推荐和支持下,1999年9月,周某仁晋升为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为了感谢王世坤,周某仁分3次共送给王世坤12万元。

  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下半年,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波先后找到王世坤,希望能帮忙办理钢质渔船的建造证书,王世坤同意帮忙后,赵某波分别送给王世坤15万元和17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海南洋浦某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利为和王世坤搞好关系,以便在船检业务上得到其关照,分5次共送给王世坤33万元。

  2009年,三亚某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三亚某造船厂新造四艘钢质渔船。为顺利完成该四艘渔船的初检,该公司部门经理林某瑞找王世坤帮忙。2009年底该四艘渔船通过检验后,林某瑞送给王世坤15万元,以示感谢。2010年至2011年间,昌江某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敏为办理18艘昌江编外钢质渔船的初检入户,找林某瑞帮忙,林某瑞又找王世坤帮忙。王世坤表示同意办理后,为感谢王世坤,2010年至2011年间,林某瑞分4次共送给王世坤31万元。

  此外,从1999年到2013年,在先后任海南省水产局副局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管理处处长、助理巡视员、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临时党委副书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副巡视员期间,王世坤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职务晋升以及申请造船资质、办理船检业务等方面为宋某寿、黄某秀等其他21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129.6万元。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世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世坤表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