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籍男子张某在海口一工地打工,因不满被汽车远光灯照射竟殴打车主,致对方轻伤一级。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现年24岁。去年12月15日零时许,张某在海口秀英区长流镇西海岸某建筑工地宿舍区内,因不满被被害人王某所驾驶的汽车远光灯照射,一怒之下捡起工地内一块砖头击打王某的头部,同时用脚踩踢王某右脚,导致王某的头部和右脚受伤。经鉴定,王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