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主要原则

  (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力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依法赋予其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能,为老百姓提供优质便民高效服务。法律法规明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市县政府。对依据法律条款一致,属同一类型的事项进行合并。

  (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把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职权清理基本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着力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制约发展突出问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涉及投资领域项目建设的行政职权从严控制。

  四、本次省级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理的对象范围

  (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二)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两张清单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省级部门的权力边界。对省级拥有行政职权的工作部门及其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在摸清各部门权力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利名称、设定依据、性质、行使主体、运行流程进行梳理和分类,逐条逐项编码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此次,纳入省级政府权力清单清理范围内的单位共41家,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等10张清单。各部门报送权力事项5137项,会审后拟取消389项、下放2383项、合并减少277项,共调整3049项,最终保留的省级权力事项2088项,其中行政许可清单358项,行政处罚清单853项,行政强制清单74项,行政征收清单29项,行政给付清单14项,行政检查清单92项,行政确认清单138项,行政奖励清单63项,行政裁决清单9项,其他权力清单458项。

  (二)省级部门的职责边界。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为了解决部门“乱作为”、 “不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此次,纳入省级政府权力清单清理范围内的单位共47家(含省海洋渔业监察总队),责任清单包括:主要职责、权力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公共服务事项等4个方面内容。经过审核确定,最终保留省级权力事项3968项,其中主要职责3016项,权力边界267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37项,公共服务248项。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作公布的部门

  1、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海防办、省信访局、省地质局7部门因为职权不对外,不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省政务中心、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供销社、省跨海办、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等6部门,因为不存在对外行使行政权力,不公布权力清单。

  (四)职权编码说明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海南省行政审批业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所有的权利和责任事项必须编码,编码为16位,由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第1至8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省本级为46000000,第9、10位为英文字母,代表职能域,第11、12位为英文字母,代表职权类型,第13至16位为阿拉伯数字,代表职权序号。如省发改委行政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其职权编码为:46000000FG-XK-0001。

  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两张清单的出台将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促使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职责,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各项行政职权及其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以及对应的责任履行部门权力和责任,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