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600元收回3800元还不够

  把“欠债人”拖回家殴打威胁

  南国都市报10月25日讯(记者何慧蓉)实际上,他只借出1600元。可是,在陆陆续续收回3800元后,仍觉得不够,最终他将“欠债人”带回家,暴力威胁再要1万元利息。是抢劫,还是非法拘禁?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判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暴力索要1万元利息

  他将“欠债人”带回家殴打

  谢安华,海口大坡镇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获刑。2012年5月中旬,一个叫符志杰的人开口向他借2000元。经过商量,谢安华答应借2000元,但每月要支付利息400元。之后,符志杰写了2000元的欠条给了谢安华,谢安华在扣除了当月的400元利息之后,将1600元交给了符志杰。

  2012年,符志杰还了800元利息。经谢安华催还,2013年1月,符志杰委托一个朋友将3000元给了谢安华,从谢安华处拿回了欠条。实际借出1600元,半年多的时间里,谢安华已经拿到了3800元。但是,他在收到钱后,还给符志杰打了电话,说这次还的是本金,利息还没还清,等下次见面再跟符志杰算利息。

  时间过去一年多,转眼到了2014年6月底,符志杰以为这件事已结束。可是,一天下午6点多钟,他和朋友唐允明在三门坡镇某村路口遇到了开着车的谢安华。谢安华把他们叫上了车。车上,谢安华要求符志杰还钱。“他说符志杰借他的2000元还有利息没有还清,并用刀敲打符志杰头部。”在警方调查此事时,唐允明回忆当时的情景称,谢安华威胁说要给符志杰喝药水,还拿电棒威胁,“我跟他说符志杰已经还钱给他了,求他放过符志杰,他就把我赶下了车。”被赶下车的唐允明担心出事,便骑着摩托车赶到谢安华的家里。

  在谢安华家门口的空地上,唐允明看到谢安华仍在继续暴力威胁符志杰。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谢安华最终要求符志杰还1万元利息,此事就算了结。符志杰当场向唐允明借了5000元交给谢安华,并写下了5000元的欠条,唐允明在欠条上签名做担保。

  索讨超额利息

  终审被判抢劫坐牢5年

  2014年7月28日,谢安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海口琼山区检察院指控谢安华犯抢劫罪,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琼山法院认为,谢安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谢安华关于其行为系索取债务,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成立。最终,该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谢安华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琼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机关称,符志杰借款1600元,实际支付3800元,也拿回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完结。谢安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符志杰5000元现金并强迫符写下5000元借条,可以印证谢安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谢安华以暴力手段迫使符志杰交付钱财,并写下欠条,符志杰并非自愿,谢安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海口中院认为,谢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时,谢安华与符志杰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谢安华在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以索要利息为由,欲非法占有符志杰钱款,并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符志杰5000元,同时让符志杰写下欠条,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谢安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悬殊

  采取暴力取走财物以抢劫罪定罪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不相同,谢安华所犯罪名也最终从非法拘禁罪改判为抢劫罪。那么,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究有何不同?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首先,两罪的犯罪目的不相同。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谢安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实际借出1600元,已经收回3800元,且已经把欠条还给符志杰的情况下,仍以所谓的追讨利息为由,用暴力手段迫使符志杰当场交付财物,并写下欠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罗荣律师认为,两罪的犯罪起因也不同。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即使按照谢安华所称的利息算法,符志杰也只欠谢安华1400元利息,而谢安华最终却以暴力手段要求符志杰给付1万元利息,其行为性质已超出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围。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的情况,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