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凌晨,冯某关带领被告人吴某某(现年42岁,海南定安县人)、王某某、黄某某及陈某顺等人驾乘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窜至海口市龙昆南延长线消防培训基地对面,由王某某、等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某文化旅游城项目的一辆铲车、两辆挖机的挡风玻璃及门窗玻璃砸损。1月16日凌晨,受冯某关指使,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再次打砸该项目一台挖机。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该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