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无资质烟花炮竹公司燃放焰火

  收30万回扣发补助买年货

  海口供销社犯单位受贿罪被罚3万元;直接负责人收“红包”2.4万获缓刑

  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海口供销社)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海口大型焰火燃放活动。2007年6月至2012年7月,王某云任供销社主任、党委书记期间,海口供销社利用工作便利,收取一家烟花炮竹公司回扣30余万元,放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该烟花炮竹公司法定代表人还逢年过节以送红包的名义,六次送给王某云个人好处费共计2.4万元。日前,美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记者 李美香)

  利用职务便利收回扣,私设“小金库”存取账外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海口供销社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海口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王某云任海口供销社主任、党委书记后,利用海口市供销社选择决定焰火燃放公司的工作便利,在明知某烟花炮竹公司没有焰火燃放资质的情况下,默认此前该公司按照焰火燃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海口市供销社焰火燃放工作经费的惯例,未经严格审查、遴选等程序,与该公司签订焰火燃放合同,委托该公司燃放焰火。

  为了能承揽到燃放海口市焰火的项目,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海口供销社的支持和帮助,该烟花炮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民在每次焰火燃放活动结束后,给予海口供销社焰火燃放工作经费。2008年林某民分两次送给海口供销社焰火燃放回扣款共计30.81万元。每次王某云在自己位于滨海大道水产码头对面原供销社大楼6楼的办公室收下林某民给的现金后,便转交给海口供销社原出纳林某,让林某存入以林某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据调查,这个账户是海口供销社的“小金库”,用于存取海口供销社的账外资金。上述30.81万元焰火燃放回扣款和“小金库”的其他资金一起被用于海口供销社逢年过节发补助、购买年货、慰问老干部以及交给王某云宴请相关单位、部门等。海口供销社案发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7423.76元。

  供销社主任王某云三年6次收取好处费2.4万元

  行贿的烟花炮竹公司是海口供销社长期合作单位。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间,王某云到任后,该烟花炮竹公司还承接了海口供销社组织的海口市大部分焰火燃放业务。为感谢王某云的关照和支持,并希望以后继续与海口供销社合作,林某民2008年至2010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都会在万绿园、王某云的办公室或宴请王某云时送红包,每年春节5000元、中秋节3000元,三年六次送给王某云好处费共计2.4万元。王某云将收受的2.4万元好处费用于日常花销。到案后,王某云的家属已退出3.2万元。

  直接负责人数罪并罚,被判缓刑

  美兰法院认为,海口供销社联合社利用工作便利,以组织协调需要经费为由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0.81万元,用于本单位的各种支出,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王某云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还利用个人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万元,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对王某云犯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王某云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其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美兰法院一审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海口市供销社罚金3万元。王某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海口市供销社联合社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7423.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额260676.24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王某云退出赃款3.2万元,其中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8000元退还王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