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并与被害人刘某亲属达成和解。

  2014年8月11日,万宁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苏某不服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于2014年11月11日和2015年2月12日两次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苏某明知被害人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却趁被害人刘某不知抗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