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民警到吴雄家车库,打开了一楼车库的卷闸门,发现了派出所的农夫车,吴卫飞坐在驾驶座上,已经死亡,同车后座上还躺着一具女尸。

  当晚8时许,吴卫飞家属赶至现场,吴卫飞的尸体被放在车库外的地面上。吴雄称,当时他看到二弟颈部至头部变黑了,面部浮肿,眼睛、嘴巴、耳朵、鼻子等部位有血,头后也有流血。

  事发后,法医已着手调查死因。吴燕认为,“可能当时的办案人员,认为两人是一氧化碳中毒,属意外事故,很多事项都没做鉴定。”

  办案警方: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予立案

  2001年12月,经过争取,吴卫飞家属接到了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复印件。

  鉴定书显示,现场为6层楼房的一楼车库,车由卷闸门进入,其余3面为墙壁,内侧墙上有一扇小型固定的玻璃百叶窗,右侧有一扇关紧的小门,小车左侧车门半开,车钥匙插在锁孔里并处于行车位置,转动车钥匙至启动位置无反应,空调机处于开启位置,排挡器处于空挡位置。

  吴卫飞坐在驾驶座上,上身右侧倒在排挡器上,前胸及脸部朝下。其穿一件短袖警服,下身赤裸,双脚穿着袜子,并拢放在离合器外侧,一双皮凉鞋脱放在左前车门的地上,尸体下压着一部手提电话和一条蓝色三角裤衩,臀部压着一大串钥匙和一只用过的男性避孕套。死者胃部经解剖,发现无任何实物,胃粘膜未见损伤,未闻及特殊气味。

  经公安机关调查,车后座上的女子为24岁的黄某,生前在某航空公司旅行社任售票员。黄某尸体侧卧躺在后座上,身穿一件黑色网状连衣裙,戴胸罩,裤衩脱下,附近放着吴卫飞的警裤和枪支,座位下有一只女式手提包。

  鉴定书称,两人的尸斑均呈樱红色,并有樱花色遍布全身,血液呈鲜红色,这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典型尸体现象。全身体表无外伤,胃内无任何食物,胃壁无充血、出血等毒物损伤,该车停在关闭卷闸门的车库,处于启动状态,发动机排出的一氧化碳不能扩散,综合分析,吴、黄两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据尸斑、尸僵发展程度推断,两死者均已死亡约24小时。

  吴燕说,事发当时,原琼山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发7年后的2002年9月6日,家人才第一次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家属试验:一开门满车臭味呛得直流眼泪

  家属认为,27日当天下午,吴卫飞很可能遭人控制或谋害,否则不可能对家人连续拨打BP机而不回复。吴卫飞生前任派出所所长,1995年初严打期间,其连续侦破三宗抢劫、盗窃案件,缴获手枪9支,还掌握一些贩毒分子的重要线索,不能排除被他人报复杀害的可能性。

  2002年前后,吴燕和大哥吴雄等人,在事发车库做了一个大胆试验。“我们告诉省防疫站一位工作人员,只是做车库的甲醛和一氧化碳检测,并未交代检测的原因。”吴燕说,当时同样是夏天,租了一辆相同车型的农夫车后,她和大哥、妹夫等三人坐在车里。车窗和车门,按照案发现场布置。

  “随着卷帘门的关闭,车上空调的打开,我们如果关着车窗车门还能勉强乘坐,但门窗稍微打开后,就闻到刺鼻的臭味。”按照吴卫飞家属的说法,当时他们冒险在车上乘坐后,发现自己不自觉的流眼泪和鼻涕。

  检测人员告知吴燕,车库中停车开发动机开空调,车内一氧化碳可达到致死的程度。

  吴雄告诉记者,“假设吴卫飞和黄某二人真的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那么是否车库就是第一现场?不能排除有人用一氧化碳谋杀二人,再制造假象的可能性。”

  海口琼山公安分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近日介绍,多年来,吴卫飞家属对吴卫飞的死亡及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多次上访。琼山刑警大队多次派员调查,均未发现新的证据,故未重新立案侦查。关于吴卫飞的死因,琼山公安分局在2004年4月7日召开专题会议,邀请专家、法医及吴卫飞的家属等人到场,对吴卫飞的死亡情况、死因及鉴定结论进行具体分析讲解,大家一致认为,原法医结论正确,吴卫飞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吴卫飞家属要求立案侦查,琼山公安分局、海口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及琼山区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均有过明确答复,相关部门均认为,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提出上诉:请求获得相关证据被驳回

  今年7月31日,吴燕等人向琼山区公安分局递交《关于查阅和彩色复印案件有关材料的申请书》,要求展示吴卫飞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完整复印,对方认为申请无法律依据。对此,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10月12日,此案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辩称,事发时,省公安厅和琼山市公安局都对现场展开了侦查,没有发现伪造现场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吴卫飞的死亡是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2002年9月,原琼山市公安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该局多次派员调查,均未发现新证据,故不能重新立案调查。吴卫飞家属所要求复印的资料,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向其公开的执法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琼山公安分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责。本案中,警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履行的是刑事司法职责,而非行政职责。故制作鉴定结论所获取的依据及相关证据不属政府信息,故吴卫飞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