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解放西路,划有‘电动车停放处’字样的多个停车场依然存在收费。(南海网记者陈丽娜摄)在海口解放西路,划有‘电动车停放处’字样的多个停车场依然存在收费。(南海网记者陈丽娜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停车位 鼓励买保险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修订后的《办法》多管齐下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

  此外,为有效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长期以来,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与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难点。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严格执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同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