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解放西路,划有“电动车停放处”字样的多个停车场依然存在收费。(南海网记者陈丽娜摄)在海口解放西路,划有“电动车停放处”字样的多个停车场依然存在收费。(南海网记者陈丽娜摄)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要求“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同时,明确“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加强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大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明确“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海口市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停车位 鼓励买保险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修订后的《办法》多管齐下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