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借的钱太多,利息太高,郑有帅的生意又亏损,在尚未给刘某还上所有钱的情况下,郑有帅跑路了。除了拿到的利息60多万元,刘某损失将近100万元。2015年1月,刘某要求郑有帅还150万元本金,但后来就联系不上郑有帅了,这才知道所谓工程是假的。

  借1800万多还了2372万

  2015年1月12日,“跑路”的郑有帅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投案。

  经查,郑有帅以发展汽车租赁业务中缺少资金为由,向郑某等人借款,并支付高息。之后,因为生意仍然亏损,加上需要支付给郑某高额利息,郑有帅便隐瞒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发展汽车租赁业务良好但需要资金周转、搞工程开发等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郑某等24人以借款方式吸收存款1800余万元,郑有帅返还郑某等24人共计2372.2503万元,仍给其中10余人造成损失共计479.4858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郑有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有帅犯罪后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有帅案发后已清退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以酌予从宽处罚,但鉴于其实施犯罪的时间较长,仍有部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未予清退,对金融秩序的危害性较大,量刑时应从严掌握从宽处罚的幅度。

  11月30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有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有帅退赔14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款项479.48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