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婚外情、分手费、上法庭……八旬翁竟成了“小三”还被法院判赔“已婚女”10万元

  南国都市报12月1日讯(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崔善红)吴洋与刘苏之间的一场黄昏恋,因为掺杂着婚外情、同居购房、“分手费”、报警等等,而显得有些狗血。相识8年,同居2年,这段相差18岁的黄昏恋没有相伴到老的美好结局,而是在签下分手协议之后,依旧未能避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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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了老来伴买房同居 八旬翁成已婚妇女“小三”

  吴洋已经85岁高龄,丧偶独居,孩子在外省工作。吴洋经济条件不错,但老年孤独,且身体不太好,便想找个老来伴。

  2007年6月,在他人介绍下,洋认识了与他小18岁的刘苏。“我一直以为,刘苏离异多年,跟儿子一家住在一起,谁知道都是假的”,吴洋说,最初认识时,刘苏告诉他,她10多年前就离婚了,现在跟着儿子一家3口一起生活,“我们后来还互相见了对方的子女”,以为刘苏也是单身,也愿意跟他好好过日子,伺候他到老,两个人相伴安度晚年,两人便决定同居。

  2008年4月,吴洋全款购买了海口府城一套房产。“我已经很有诚意了,不但注明房产二人共享产权,还答应等我死后,该房产全部归她所有”,在知道刘苏起诉他要求支付分手时《协议书》上约定的10万元时,吴洋很生气,他甚至说刘苏欺诈、盗窃。是什么让这对已经同居的黄昏恋人走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呢?

  其实,相识不到一年同居,两人在生活上有点小摩擦可以理解。比如说,吴洋不喜欢刘苏打麻将,刘苏觉得吴洋行动不便等等,生活中的小问题倒还可以解决,但是,吴洋后来竟然得知,与他同居的刘苏当时还有丈夫,两人并未离婚,“我们成了非法同居”。

  分手协议约定给10万 法院判决老人支付

  非法同居关系得解除,2010年8月,两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两人解除同居关系,为同居所购的涉案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后,将所得房款的10万元支付给刘苏,刘苏有义务协助吴洋完成房屋出售后的过户手续。

  2011年1月,刘苏与其丈夫离婚。2015年7月,该涉案房屋过户到买房的第三人名下。因为吴洋并没有把10万元支付给刘苏,刘苏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出于怜悯吴洋年老不便答应同居,同居期间尽心尽力照顾吴洋,但后来因为自己年纪也大了,没办法照顾吴洋,两人便协商分手,吴洋答应给自己10万元,但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10万元卖房所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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