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1日起施行 出租房不备案最高罚5000元
南国都市报12月2日讯(记者党朝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备案登记的最高罚款5000元。12月1日起,《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南国都市报记者针对市民关心的海口人均租住面积标准、为何要进行备案登记等问题采访了海口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按《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据了解,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6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条例》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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