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身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辉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辉在审核许某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既有受贿行为,又有徇私枉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辉在审核许某余案件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的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陈某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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