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公司土地涉案520万元 一公司原高管领刑5年

  南国都市报12月2日讯(记者王忠新)一名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土地非法转让,并将土地转让款520万元占为己有。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判决,该高管因职务侵占罪获刑5年。

  郑州振某实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罗某原是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3年5月,郑州振某实业又设立海南万宁琼州中某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罗某作为该公司设立时的联络员办理公司注册和征地工作。

  中某城公司设立后向万宁市国土局受让多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其中一块土地99.51亩位于万宁市龙滚镇山钦湾附近。1997年3月间,中某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撤回郑州后,罗某受郑州振某实业总公司委派监管中某城公司工作。

  2007年1月间,罗某为了处置、侵占中某城公司剩下的99.5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其监管中某城公司中掌握的印章、营业执照等便利,编造《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决议书》、《任免书》等材料,到万宁市工商局将中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变更为“罗某”,然后擅自将该公司拥有的该块土地使用权以597.06万元(6万元/亩)转让给海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然后又故伎重演,再将中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变更为“李某”。罗某转让土地得逞后,将该土地款597.06万元(含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