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楚剑平确实一直在一家牙医诊所上班,但对于方秋怡所说的“该诊所由楚剑平经营,收入全由楚剑平掌握”,楚剑平反驳称,诊所已经转让他人经营。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和证明,故法院都不予采信。

  法院:男方在外与异性交友,行为不检点,准予离婚

  2014年12月,楚剑平再次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次子楚飞出生后不久,原告楚剑平在外结交了某异性朋友后,开始疏远、冷淡被告方秋怡,很少回家和被告相聚,被告也没有主动争取与原告培养夫妻感情,同年12月,原、被告分居。2011年12月以后,因原告在外面与异性交友,行为不够检点,且对被告的感情愈加冷淡,致使夫妻关系矛盾加深。尤其在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至今已分居3年,双方已难以共处。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后儿子由其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没有固定收入,原告提出的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过高,按照抚育费给付标准,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734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对于被告主张的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扶养费15万元及支付财产补偿费15万元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在诊所上班多年,有经济来源,被告没有工作,相对来说生活比较困难,原告应在离婚时向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3万元。驳回两人的其他诉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