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法院认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