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小明、小华、小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小强、小明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两名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另一人轻伤二级,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小强、小明、小华、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小华、小虎均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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