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刘某拖欠工人工资,2015年1月,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刘某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刘某逾期未支付。

  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到饶某转账的工程进度款后,携款潜逃,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