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牛雅慧 龙伟 记者 陈栋

  本报讯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审结一起持刀抢劫金行未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符某,男,1993年出生。2015年7月7日13时许,符某因与父亲闹别扭,想到自己身上没有钱,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符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插在裤腰,独自步行到昌江石碌镇人民北路某金行处。

  当时金行内有薛某、钟某等4名店员,符某在门口观察了一会儿后将门推开,右手举起菜刀指着店员高喊“抢劫”,并威胁将所有金子装起来交给他。钟某(女)等人因害怕跑离柜台躲藏,薛某(男)走出金行准备报警时,符某见状跟出,此时店主的儿子李某正好推门进入店内,符某便抓住李某,右手持刀架在李某脖子处将其挟持到金店门前。薛某持木棍反击,符某便推开李某拿刀与薛某互打。符某的左侧肩膀被打了两下后,因害怕就持刀逃离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