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冀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冀文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自首和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01 09:53评论()|
04-01 09:48评论()|
04-01 09:45评论()|
03-31 09:34评论()|
03-31 09:32评论()|
03-31 09:29评论()|
03-30 09:16评论()|
03-30 09:13评论()|
03-30 09:11评论()|
03-29 09:2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