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三亚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认为,陈丽在钱遭盗取7天后才跟银行交涉并报案,虽然涉案交易不排除被他人持伪造卡盗刷的可能,但鉴于间隔的时间较长,陈丽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期间涉案借记卡亦由其掌控,故不足以认定或推定为伪造卡交易,陈丽以某银行三亚分行未尽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账户被人持伪造卡盗取为由要求该行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陈丽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三亚中院再审该案。

  三亚中院再审认为,陈丽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存款在异地被盗取及事发期间其本人和丈夫在三亚,而从最后一笔款项被提取之日(2014年2月21日)至陈丽发觉款项被盗取并向三亚大东海派出所报案之日,已过去7天,且截至目前公安机关仍未破案。陈丽主张其存款被人持伪造卡盗取,证据不足,其要求某银行三亚分行承担其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及赔偿存款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三亚中院经过再审,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