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间多次收受贿赂,涉案金额225万元
2007年春节,蒙某在柯圣春家楼下送给柯圣春6万元。2009年,二储公司和东银公司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蒙某为了感谢柯圣春,2009年7月送给柯圣春20万元。2009年至2012年合作轮换粮业务期间,东银公司以次充好,将大米进行搭配销售,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共销售24000吨轮换粮。为了感谢柯圣春将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支持,蒙某按照每吨大米1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两次将24万元送给柯圣春。2008年春节,蒙某在柯圣春家楼下送给柯圣春5万元。2008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蒙某总共送给柯圣春4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冯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冯某送给柯圣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6年期间冯某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18万元。2009年二储公司和冯某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从2009年至2012年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冯某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多次送给柯圣春共计16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庄某于2007年7月份送给柯圣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6年期间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3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黄某送给柯圣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6年期间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30万元。
2011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3万元。2013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2万元。
柯圣春共收受蒙某、冯某、庄某、黄某、陈某财等人巨额财物,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圣春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圣春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数罪并罚。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