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海口7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 7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水库农民讨要“发展权”的官司:屯昌县良坡水库4个村民小组状告县政府设立的水源保护区让村民断了脱贫之路。

  村民们请求判决撤销屯昌县人民政府2009年在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一行政行为,并索赔6年的土地直接纯产值损失5800余万元。屯昌县副县长出庭应诉拒绝调解,庭审持续了近4小时,未当庭宣判。

  据介绍,良坡水库系上世纪50年代末所建,水库占地面积0.8平方公里,水浸区库容占地面积达1400万平方米,其所占用的石坡村水田、坡地均是集体土地。

  村民代表在庭审中称,水库建成之后,石坡村人均水田仅剩0.23亩,坡地人均面积仅剩0.85亩。上世纪90年代初期,良坡水库成为屯昌县县城居民的饮用水供给水库。

  从1980年开始,屯昌县政府考虑补偿因水库建设给石坡村造成的粮食损失,每年安排11万斤粮食给石坡村;到了上世纪90年代,该县政府通过县财政局,每年补偿2.75万元给石坡村,持续到2001年。2010年,县政府将水浸区补偿款提高到10.8万元,一直持续到现在。按照全村1666 人计算,每人每年补偿仅65元。

  “村民仅靠政府补偿的65元及耕作0.23亩水田,坡地0.85亩来维持生活十分艰难。”石坡村民在诉讼中提出,该水库满足了县城生活饮用水,但却造成了石坡村农业经济的极大损失,农民无法正常开展生活生产,成了脱贫路上的绊脚石。

  2009年9月,良坡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保护起来,石坡村4个村小组4500亩土地全部被划入保护区。自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来,屯昌县政府立起石碑、设置警示标志,明令在保护区内实施“七禁止”:禁止新建扩建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等活动。

  “‘七条禁令’雪上加霜,致使石坡村民的4000多亩土地不可以合法使用。”石坡村的4个村民小组代表称。

  村民代表及代理律师陈太真认为,设置水源保护区涉及该村4个村小组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及时告知,并依法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然而,屯昌县政府没有履行该程序,在4个村小组4500亩土地上设置“禁令”,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屯昌县设置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