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被告屯昌县政府辩称,设置水源保护区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08年,并在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早在2009年开始便知道该行为。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时隔7年之久,已经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同时,屯昌县政府还辩称,为了保护引用水源,根据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屯昌县良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等,建立良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维持。

  对于原告村民提出的5800余万元损害赔偿诉求,屯昌县政府当庭拒绝调解,称这是没有依据的损失计算,同时原告涉嫌滥用诉权,应当依法进行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