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循国规——

  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国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全国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为了实现全国统筹,就需要平衡目前各省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待遇支付项目,因此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政策。为适应这一政策预期变化,在条例修改后原则规定执行本省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又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而按照我省原条例的规定,除退还个人账户外,还按每参保缴费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这种一次性增发政策显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事实上,1997年国务院就已下文不再停留一次性增发政策,我省采取逐步取消办法化解待遇落差大的问题,1999年时规定对1998年后参保人员“退保”只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实行一次性增发政策,2008年起又将每缴费1年的一次性增发标准由3~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大幅减少为1个月的额度,直至本次条例修改取消了一次性增发政策,以适应全国统筹推进、制度趋向统一的要求。

  目前,我省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的配套政策条件已成熟。一是农民工因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已有了制度性弥补,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可通过将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缴费年限不足的续缴补缴政策近年来已出台完善,年限不足15年的到龄人员,可逐年续缴保费,续缴至第5年时,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趸补),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加强征缴——

  社保经办机构被正式赋予稽查、处罚等权责

  这次条例修改,通过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必要的稽查权、处罚权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今后,社保经办机构不需要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就可以直接对缴费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权力,并依法处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到三个原因:一是对缴费行为的调查、检查,如对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对违法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进行查处、罚款等,属于日常具体管理事项,现实管理中不可能经行政部门委托后才去实施,也不可能全部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去处理,需要通过条例去合理界定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职责,提高公共管理效率。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可授权社保经办机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实际管理中一些违法单位拒不登记参保和缴纳保费的行为,也授权社保经办机构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社保行政部门等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等,通过事后监督就可以解决好处罚权运用和处罚标准把握的问题。

  强化监管——

  整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本次条例修改,针对我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现实,首次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09.94万人(其中在职156.87万人、离退休53.07万人),基金规模愈百亿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数据。建立全省统一的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记录参保人员的各类数据,同时,也内化、固化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策的现实管理载体。

  记者获悉,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省本级、海口、三亚、其他市县各有一个,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制约了全省社保经办管理效率的提高,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也不利于加强监管防控。

  目前,省人社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的整合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