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涉及的协议问题,认定其合法有效。基于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谢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68.72元应归张某所有。
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问题,虽然谢某存在婚外情行为,但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谢某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谢某离婚;谢某支付张某68.72元。
判决后,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提供了新取得的证据,即谢某的朋友圈截屏和物业提供的电梯监控录像,均能证明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谢某与其他女性举止亲密的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