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本月开始征缴

  养老金将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海南日报海口8月1日讯(记者王培琳)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将于本月开始进行保费征缴,其他事业单位10月开始进行保费征缴,11月起,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都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发放,这是记者今天从省社保局获悉的。

  近日,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于8月1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2016年8月的缴费基数,8月20日前,将已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8月31日前,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以后正常按月征缴。9月份开始,机关、参公管理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统一核发。

  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需于10月1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2016年10月的缴费基数,10月20日前退休人员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10月31日前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以后正常按月征缴。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于11月开始发放。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之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核发。

  据悉,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已经有90%的申领了社保卡,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希望未申领社保卡的退休人员尽快到附近农商行网点或者社保局卡管中心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已申领社保卡的退休人员应尽快激活社保卡,以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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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灶吃饭”

  -海南日报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张云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查看条例全文)。新条例修改了哪些政策规定,对广大参保职工会有怎样的影响?本报在此予以解读。

  将有20余万编内人员退出参保范围

  条例修改后,参保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职工的参保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 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省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出”相对应,条例删除有关“事企差”弥补办法的规定。对于少数尚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仍将继续按 条例规定参保,并出台过渡性措施,维护有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

  据介绍,过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编人 员,与企业职工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以基本工资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缴得少领的多,由此产生的缺口往往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 付,截至2015年5月已达到11亿元。通过改革调整参保范围,“分灶吃饭”,从制度上消除了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终止参保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国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全国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为了实现全国统筹,就需要平衡目前各省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待遇支付项目,因此人社部正在研究制 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政策。为适应这一政策预期变化,在条例修改后原则规定执行本省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且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