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某刚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军事管理区并非游客的旅游之处,且有铁栅栏隔开,但其无视“军事管理区”的警示牌,依然绕过铁栅栏,走出大东海公司管理区域范围,进入军事管理区游玩,发生溺水事故,大东海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杨某梅等人的诉讼请求。杨某梅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诉辩情况,经审理认为:大东海旅游景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否则应对因其疏忽管理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易某刚等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到大东海景区沙滩并向东行至景区经营管理范围外的军事管理区,在这段距离内大东海公司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志,提示下海危险,易某刚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注意到大东海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标识,但没有服从景区管理,并且在其自身不习水性的条件下,不顾下海的危险,最终溺水死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在此沙滩缺口处未派驻专人驻守劝告或设置醒目标识牌,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次事故应由易某刚等受害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大东海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该案审判长雷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审理,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作为上诉人来说,一家发生这么重大的变故,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她提示到三亚旅游的游客,大海有变化莫测的特殊情况,到三亚旅游,应该做好出游之前的准备,对海域的状况进行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景区设置的警示、标语,以及一些流动的广告信息,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