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只得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了小徐,要求小徐承担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车辆加速折旧费、违约金、律师费等约11万元。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小徐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原告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将车交付给被告小徐使用,小徐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车辆造成了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使期间损失费和车辆加速折旧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用被告已预付的租金冲抵以上费用。关于违约金和律师费,由于原告已主张了巨额的损失费,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